2006年8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本次交易的货款
  不能擅自冲抵前次交易的欠款
  案情实录:今年3月20日,某机械公司与某材料公司经电话联系约定:机械公司向材料公司买60吨钢材,每吨3730元,合计货款22.38万元,款到发货。3月24日,机械公司依约将22.38万元货款汇入材料公司账户。但材料公司收到货款后仅发货32.495吨,货值12万余元。后机械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;并要求被告返还其余货款。
  被告材料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抗辩:2003年10月曾发给原告21.794吨钢材,却被原告擅自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扣除,货款至今未付,所以,原告诉称的款项应当冲抵该笔货款。
  审理结果: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的处理关键看2003年10月与2006年3月发生的买卖关系间是否存在连续性,是否属同一法律关系。
  原、被告双方在2003年10月发生买卖关系后近两年半未发生业务往来,直至2006年3月才发生本案涉及的这桩买卖。虽均属口头买卖关系,但无论从具体的标的物,还是从时间的跨度来看,均不存在连续性,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。所以,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。
  但是,作为出卖方的被告完全可以对前一次买卖合同中买受方(原告)未付清价款提起另案诉讼。由此可见,买受方若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,不但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,还要及时保存证据,以便日后在质量纠纷案件中保障自己的权利,不能擅自扣款。此案反映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,交易中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,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。

  打官司应当提供证据原件
  案情实录:孔某在诉状中称:2003年8月16日,鲁某因归还其他债务向他借款25000元,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在当年12月底前归还。后鲁某因到期无力归还,就给孔某出具了一份欠条,欠条载明:鲁某欠孔某人民币25000元,此款在2004年10月30日归还。由于到期后鲁某仍未归还,故孔某诉至法院,并随起诉书提供欠条复印件一份。庭审中,孔某不能提供欠条原件,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以佐证鲁某向他借款的证据,而鲁某又没有到庭,因此法院决定延期审理。可是,孔某始终不能提供欠条原件,并称欠条已随皮夹一起被人偷走了。
  审理结果:承办法官向孔某讲明打官司必须提供证据原件,不能提供证据原件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。孔某撤诉。
  法官点评: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8条规定:“书证应当提交原件。物证应当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节录本。”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78条又规定:“证据材料为复制件,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,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,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,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”
  本案中的原告孔某不仅无法提供欠条原件,而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欠条的真实性及鲁某向其借款2.5万元的事实,因此,孔某撤诉是比较明智的选择,可以节省一半诉讼费。可见,注意保存债权凭证原件很重要。

  逾期付款违约金
  应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
  案情实录:某建筑公司为某服饰公司建造厂房,房屋竣工验收后经双方结算,服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20万元,约定在今年2月底前履行。可到期后服饰公司并未履行。建筑公司因催讨无着,遂起诉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20万元,并支付今年3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的违约金。庭审中,被告对支付工程款无异议,但对支付违约金的时间有异议。
  审理结果: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,并支付今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。
  法官点评:法院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,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、如何承担等问题皆由此确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,包括赔付违约金。
  此时,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,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;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也已不再是违约行为,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;其应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,而是法定的迟延履行责任;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再是赔付违约金,而是按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32条所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。
  判决书中给当事人指定的履行期一般期间很短,属于提示、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宽限期,这段时间利益应归于义务人,不应计算违约金。
  本期点评
  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  瞿燕萍 王法明  杜智慧